我市城镇居民将人人享有医保
7月2日,衢州市*府出台了《衢州市人民*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试行意见》,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未能享受医保待遇的城镇居民,全部纳入医疗保障范围,从制度上实现全覆盖,使得 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
医疗保障范围逐步扩大
几年来,我市在城镇已建立起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重大疾病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在农村中开展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已日趋完善并取得较好成效,但还有一部分城镇居民游离于二者之外,这部分人群的医疗保障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点。
此次出台的《试行意见》规定,凡是衢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全体城镇居民,包括老年人、劳动年龄段内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非从业人员、未成年人都应参保。已实现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但未农转非的被征地人员可以选择参加。据此估算,我市将有24万左右的城镇居民得到基本医疗保障。
《试行意见》对所有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其他城镇居民作出了医疗保障制度安排,在 十一五 期末实现医疗保障人员基本全覆盖。
重点解决城镇居民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
此次出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以户为单位,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应当全部参保。
保障的重点是解决城镇居民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保障标准高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各级*府每年补助总计近2000万元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采取个人(家庭)缴费和*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筹资标准原则上成年人每人每年不低于24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不低于140元,其中*府补助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低保对象,无固定住处、无固定工作和无固定收入的 三无人员 ,残疾等级为一至二级的残疾人个人缴费金额全部由*府承担。按最低补助计算,每年各级*府补助金额总计近2000万元。
筹资标准和医疗待遇标准由各县(市、区)*府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和医疗消费水平自行制定,并适时调整。
2008年实现制度全覆盖
常山县、江山市和柯城区被列为试点,2007年出台实施意见并全面实施,其余县(区)在年底前出台实施方案,2008年实现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全覆盖。
与其它相关*策的衔接
《试行意见》规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实施当年,年度内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镇居民,补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个人缴费的差额后,年度内可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待遇,不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劳动年龄段内的参保人员今后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补足费用后,其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缴费年限可相应计算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具体补缴费用按二者之间年缴费标准之间的差额计算,但医疗待遇不重新结算。
《试行意见》还规定,此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后,经办机构可以从筹集的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为学生的意外伤害待遇进行再保险,以确保学生的原有待遇不下降。 (胡菲 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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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新闻-衢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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