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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起,贺州这些区域将禁止使用高排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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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贺州市人民*府发布《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该文件旨在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将于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决定在我市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不在道路上行驶的机械,主要指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等机械类型。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国家第一阶段排放标准及以下(即年10月1日前生产)的装用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不满足《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中Ⅲ类限值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用区划定范围根据我市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细颗粒物(PM2.5)等环境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考核要求,本通告划定的禁用区范围为:以市城区为中心,北至贺州火车站、西北至平桂区*府、西至三加寨、西南至桂梧高速收费站、南至鹅塘镇*府、东南至广贺高速东互通收费站、东至莲塘镇*府,以及相关道路(详见附图蓝色区域范围)。

三、管理规定

(一)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信、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等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可以在非道路移动机械集中停放地、维修地、施工工地等场地开展监督抽测,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本通告实施时间自年1月1日起至年1月31日止。

贺州市人民*府

年8月18日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

机械区域的通告》的*策解读

一、划定背景

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繁多,应用广泛,相对于机动车而言,存在污染控制技术水平相对落后、污染物排放量大等问题,正逐渐成为影响空气质量的一大重要来源。随着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深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成为移动源污染防治重点。因此,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管控,在我市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既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相关*策要求,也是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需要。

二、划定依据

《通告》的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以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实施计划的通知(桂环规范〔〕5号)》相关要求。相关条款明确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标准,城市人民*府可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三、划定范围

根据我市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细颗粒物(PM2.5)的“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考核要求,拟划定禁用区范围为:北至火车站、西北至平桂区*府、西至三加寨、西南至桂梧高速收费站、南至鹅塘镇*府、东南至广贺高速东互通收费站、东至莲塘镇*府(详见附图蓝色区域,含道路)。

四、禁用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信、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等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可以在非道路移动机械集中停放地、维修地、施工工地等场地开展监督抽测,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五、禁用区查处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处罚金额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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