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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夺人命贺州2人被刑事拘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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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净化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形成强有力的震慑

让广大道路交通参与者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不敢违、不想违、不能违”

自觉养成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习惯

近日,贺州交警以零容忍的态度

依法对2名交通肇事罪违法人员

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希望广大驾驶员引以为鉴

01

刑事拘留

年4月4日19时55分,李某孝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国道线路段时,碰撞行人陈某秀,造成陈某秀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孝驾车逃逸,陈医院抢救无效于年4月5日1时死亡。

经贺州交警三大队调查取证后认定,李某孝涉嫌交通肇事罪,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年2月20日16时,贺州交警依法将李某孝处以刑事拘留。

02

刑事拘留

年7月11日18时2分,贾某麒驾驶桂J3***2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国道线与东环路交叉路口,实施右转弯过程中,与邓某花驾驶并搭载刘某祥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祥当场死亡、邓某花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贺州交警三大队认定,贾某麒涉嫌交通肇事罪,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邓某花在此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刘某祥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年2月21日,贺州交警依法将贾某麒处以刑事拘留。

机动车驾驶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怎么处罚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可以按交通肇事罪进行处罚,可以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广西贺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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