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国家能源局就《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新型储能项目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严格履行项目安全、消防、环保等管理程序,落实安全责任。
在电池一致性管理技术取得关键突破、动力电池性能监测与评价体系健全前,原则上不得新建大型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已建成投运的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应定期评估电池性能,加强监测、强化监管。
6月16日,南京市财*局印发南京市年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财*补贴办法的通知。通知明确:给予具备“光储充放”功能,储能电量达到千瓦时(及以上)且光伏装机容量达到千瓦(及以上)的社会公共充电设施运营补贴0.2元/千瓦时。
无独有偶,6月15日,河南省发改委及河南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快推动河南省储能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文件指出,鼓励新能源项目配套建设储能。对储能配置比例不低于10%、连续储能时长2小时以上的新能源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风光资源开发权,由电网企业优先并网、优先保障消纳。
不只是这两个省市,在国家*策推动下,已有多地出台了光伏储能系统的补贴支持*策。这意味着光伏行业发展逐渐进入新阶段:未来,配备储能的光伏电站或将成为主流。
而且,光伏+储能完美解决了光伏发电不稳定的缺点,待到*策推动下光储市场发展成熟时,光伏行业才将迎来真正的大爆发!
那么,从国家到地方,利好*策都有哪些呢?
国家层面
2月26日,国家能源局下发风电、光伏开发建设征求意见稿,鼓励新能源企业创新发展模式,建设一批离网型新能源发电项目,推进“新能源+储能”、新能源与氢能融合利用等示范工程;
3月5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联合下发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多能互补实施路径利用存量常规电源,合理配置储能,积极实施存量“风光水火储一体化”提升,稳妥推进增量“风光水(储)一体化”,探索增量“风光储一体化”,严控增量“风光火(储)一体化”。
地方层面
目前包括江苏在内,还有七个省/市已经明确出台了光伏配储能相关补贴*策,分别是:安徽合肥市、陕西西安市、广西贺州市、湖南省、海南省、河南焦作市、青海省。
除此之外,内蒙、安徽、甘肃、广东、湖北、吉林、宁夏、青海、陕西、西藏、云南、广西、山西等省份将“光伏+储能”写入了“十四五”规划。
在现有出台“新能源+储能”*策相关文件的省份中,湖南、内蒙古、山西、湖北、河北、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贵州、宁夏、山西大同市、青海、陕西、*阿克苏地区、海南、江西、广西、甘肃、山东等省/市已经明确出配置储能的具体要求。
光储充市场已经迎来市场红利期,即将爆发!以下是明确光储补贴*策的七个省/市相关*策汇总:
青海省
对“新能源+储能”、“水电+新能源+储能”项目中自发自储设施所售的省内电网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10元运营补贴,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使用本省产储能电池60%以上的项目,再增加每千瓦时0.05元补贴,补贴对象为、年投产的电化学储能项目,补贴时限暂定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增强储能产业发展能力。将省级企业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资金的30%以上用于扶持光伏及储能电池相关产业发展。支持光伏及储能电池相关生产企业技术攻关和改造,提升产品性能、扩大产能规模。
湖南省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获得交易价差(成交价差扣除0.1分/千瓦时代理费)收益不低于85%,其中传导到电动汽车车主收益不低于60%。负荷聚合商收取交易价差(成交价差扣除0.1分/千瓦时代理费)收益不高于15%,作为平台运营服务费。
海南省
对专门用于服务重型车辆、巡游出租车、网约车、公交车、城际客车、旅游班线等换电模式重点应用领域,并于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建设的换电站,一次性给予项目设备投资额15%的建设补贴;对服务私家车的换电站,按照暂行管理办法执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补贴费用由省、市(县)各承担50%。同时,省内相关部门也将结合环岛旅游公路建设,重点围绕换电模式重点应用领域研究提出奖补措施。
安徽合肥市
对*策发布后并网运行的光伏储能系统,其项目组件、储能电池、逆变器采用工信部相关行业规范条件公告企业产品或《合肥市推荐应用光伏产品导向目录》推荐产品的,自项目并网次月起给予储能系统充电量1元/干瓦时补贴,同一项目年度最高补贴万元。
陕西西安市
为先进制造业强市提供有力的产业支撑,对新进入工信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同时,鼓励企业不断研发推出新产品,自年1月1日起,企业当年国内光伏产品检测认证费用超过50万元的,按费用总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针对分布式光伏项目制定了相应的补贴*策:对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给予0.1元/千瓦时补贴,连续补贴5年;针对光储系统应用,对储能系统按实际充电量给予投资人1元/千瓦时补贴,同一项目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在年9月25日后(含)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投入运营的公(专)用充(换)电设施,市级补贴标准为0.15元每度;各开发区在市级补贴基础上每度电再补贴0.15元。
广西贺州市
对充电设施建设和充电设施运营的补贴按成本(或费用)不超过20%进行补贴。
(一)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方式为一次性补贴。充电设施建设成本(或费用)以实际结算发票为准。直流充电桩建设补贴每个桩体补贴总额不超过元;交流充电桩建设补贴每个桩体补贴总额不超过元;充电插座建设补贴每个插座补贴总额不超过元。
(二)充电设施运营补贴期限从年10月1日后建成投入运营的开始起至年9月30日止,具体以充电设施建成投运并符合补贴申报条件的时间为标准计算补贴金额。充电桩运营补贴标准为0.14元/千瓦时,单台桩体补贴上限电量千瓦时/(千瓦年);充电插座补贴标准为0.14元/千瓦时,单台桩体补贴上限电量0千瓦时/(千瓦年);
河南焦作市
对按照30%以下标准享受省级建设奖补的,申请省级财*按照0.05元/千瓦时标准予以奖补,每年每桩享受奖补的电量不高于10万千瓦时。
“可再生能源+储能”项目补贴方案能够在一定程度解决电站加装储能的经济性问题,有助于新能源产业链打破消纳瓶颈,同时,随着各地储能补贴*策继续放开,将进一步加速储能产业发展。
(来源:储能及智慧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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