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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解读赖昌星“免死”
5月18日上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中院)对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赖昌星走私普通货物、行贿犯罪一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赖昌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赖昌星的违法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至此,12年前轰动一时的中国第一大案——厦门远华大案画上了句号。
1999年,厦门远华案爆发。
经检察部门调查发现,自1996年以来,赖昌星犯罪团伙在厦门关区走私进口成品油、汽车、植物油、香烟、化工原料、西药材料、电子机械等货物,总值高达530亿元人民币,偷逃税款300亿元人民币,此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最大走私案,当时被媒体称为“中国第一大案”。
对于赖昌星的“免死”,法律界人士表示在意料之中。今年2月14日,检方对赖昌星提起公诉的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罪、物品罪”和行贿罪。
多位法律界人士认为,赖昌星的“免死”有以下两点:一是在引渡赖昌星回国时,中国*府已承诺不判处其死刑;二是现行《刑法》对赖昌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发生了量刑上的变化,失去了判处其死刑的法律依据。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风介绍,
国际公约中有禁止酷刑的条款,公约要求任何国家不得把回国后可能遭受刑讯逼供的人遣返回国,这是国际上强制性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外逃人员往往会提出这样的强辩理由,比如回国后可能遭受*治迫害和酷刑。
1999年8月,赖昌星自中国香港潜逃加拿大,并向加拿大移民部提出了难民资格申请。其后,加拿大驳回了赖昌星的难民资格申请。
随后,中、加两国*府针对赖昌星的遣返事宜进行了协商。其中,关键的问题便是赖昌星被遣返回中国后是否可能遭受*治迫害和酷刑。
2007年2月13日,中央纪委副书记、秘书长干以胜对媒体表示:“我国已承诺不判赖昌星死刑。”2011年7月22日赖昌星被加拿大依法递解出境。
在国内法律环境方面,现行《刑法》对赖昌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发生了量刑上的变化,失去了判处其死刑的法律依据。
刑法学家韩友谊介绍,中国《刑法》有明确的规定,判处死刑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立即执行,一种是缓期执行。
“如果我国已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就包括不判处他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韩友谊说,走私不是一个刑法罪名,而是经济犯罪中的一个类罪名。该类犯罪有11个罪名,此前7个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多个经济犯罪的死刑,其中有4个涉及走私罪的死刑,分别为: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韩友谊认为,刑法保护的法益会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当年国家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是因为走私给国民经济造成了巨大的冲击,而近年来在一般经济犯罪领域取消死刑已经成为大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