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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依法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罪案件,
被告人*某利用伪造的信用卡
取走他人卡中钱款人民币元,
法院对*某作出了判处其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判决,
责令*某退赔被害人林某人民币元。
(网络配图)
案件回顾*某是广西崇左市龙州县人,
年2月14日
*某用一张从韦某(另案处理)处得来的
背面写有密码的黑色银行卡,
伪造成李某所持有中国农业银行的信用卡,
首先在崇左市区某广场附近的
北部湾银行取走人民币元,
随后又在中国工商银行取走人民币元,
共计元。
事后,*某从中获得提成人民币。
(网络配图)
同一时间,位于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的
林某随身携带的中国农业银行卡
被人于崇左市取走人民币元。
(网络配图)
年5月9日,*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某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
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被告人*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
社会危害程度,
故依法对*某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奉慕英
编辑:林婷
审核:潘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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