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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检察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要求,坚持开门搞整顿,现将贺州市人民检察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一、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整治内容: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内外宣传效果不理想,社会认知不高,检察干警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避重就轻、选择性填报或凑数填报;
2.领导干部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3.领导干部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4.领导干部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5.领导干部和上级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非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的;
6.检察机关内部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7.检察机关内部人员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
8.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9.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
10.检察人员违反办案回避制度的;
1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1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1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1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15.检察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违规担任原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6.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以及对年以来已查处案件倒查发现不如实填报不力,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17.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问题。
二、整治检察干警及其家属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
整治内容:
1.在职检察干警。
(1)经商办企业的;
(2)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
(3)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5)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6)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7)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
(8)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
(9)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
(10)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
(11)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12)检察官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的;
(13)检察人员与其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2.离任干警。原领导班子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检察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检察干警在离任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3.检察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般规定。检察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利用检察干警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检察干警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违规行为具体包括:
(1)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的;
(2)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企业的;
(3)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公司后回国从事经营活动的;
(4)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不包括独立董事)的;
(5)利用中介活动等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利用承包、租赁、委托、合作、联营等方式在国有、集体单位的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的;
(6)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营利性活动。
4.检察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行为。
(1)担任检察官所任职管辖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
(2)在检察官所任职管辖范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3)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检察人员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5.变相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检察干警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变相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弄虚作假变相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除以上5个方面,其他违规违法从事经营行为也应纳入整治范围。对检察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确因生活困难、无固定收入、没有经济来源等原因,在不违反“不得利用检察干警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检察干警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规定前提下,从事经商办企业或开办个体经营的行为,原则上不纳入清理范围,但要履行报备手续。警务辅助人员、聘用制司法辅助等人员参照执行。
三、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
整治内容:
1.有案不立整治重点
(1)对控告、举报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移送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
(2)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监督不力;
(3)在办案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不及时移送负责侦查的部门;
(4)对群众举报、控告或者相关部门转交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
(5)对司法工作人员构成职务犯罪应当立案而不立案;
(6)对于刑事、民事、行*申诉不依法受理;
(7)对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不及时进行审查;
(8)对案件线索受理、立案情况不按规定录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出现体外循环等问题。
2.压案不查整治重点
(1)立案后懈怠侦查,不及时开展侦查取证工作;
(2)发现新的职务犯罪线索,不依法立案侦查或者继续侦查;
(3)对刑事检察部门要求补强证据、补充侦查不按规定期限补查完毕;
(4)符合逮捕、起诉条件不及时批捕、提起公诉,或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
(5)对于刑事、民事、行*申诉和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后不及时进行审查、核查等问题;
(6)对民事、行*案件申请监督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的;
(7)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简单以行*机关回复作为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不进行核实,导致整改不及时、不到位。
3.有罪不究整治重点
(1)符合逮捕条件不批准或者不决定逮捕;
(2)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作撤案或者不起诉处理,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3)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减少事实或者变更罪名起诉,重罪轻诉;
(4)对人民法院定性错误、量刑畸轻畸重案件未依法提出抗诉;
(5)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究等问题;
(6)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
四、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整治内容:
1.对于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报请“减假暂”监督不力的。
2.对于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假释而没有依法及时提请致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的。
3.对于审判人员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4.对于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5.对其它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减假暂”监督不力的。
6.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减假暂”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
7.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后不予跟进监督的。
8.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
五、整治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
整治内容:
1.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人员在离任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以及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2.检察官离任后,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以及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3.检察官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利用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拉拢腐蚀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从中牟利;
4.检察官离任后在律师事务所任职,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从事向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打探案情、协调案件等活动,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5.检察官离任后,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通过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介绍律师或给律师介绍案源等方式从中牟利,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6.检察官被开除后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7.检察官离任后,存在其他违规担任律师、法律顾问,或以其他方式充当司法掮客等问题。
六、整治案卡填录不规范等司法不规范问题
整治内容:
1.录入信息不仔细,导致错填案卡数据、漏填案卡数据;
2.因思想认识不到位,违反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稳定的要求跨月(年)填录案卡数据,导致案卡与报表不一致;
3.因业务部门之间沟通协调不及时,不掌握案卡情况,导致案卡、报表系统与实际情况存在出入。
七、整治办案不规范导致案件比过高问题
整治内容:
1.随意退回补充侦查,没有准确把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导致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客观无查证可能性等情形的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的;
2.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制作质量不高,说理性和针对性不够,意见不具体,文书不规范,导致侦查机关一次补充侦查不能完全到位的;
3.为了借用办案时间,对不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办理退查手续,甚至有退查文书而案件并未退回的;
4.为了借用办案时间,对不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案件随意办理延长手续的;
5.不捕案件的的继续侦查提纲制作质量不高,说理性和针对性不够,意见不具体,文书不规范,导致侦查机关提出复议、复核的。
八、整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规范问题
整治内容:
1.履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导责任不够,对犯罪嫌疑人释法说理、教育转化不到位;
2.听取被害人意见不充分的;
3.量刑协商不深入,没有在听取辩护人或值班律师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充分控辩协商的;
4.量刑建议提出程序不规范,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
5.量刑建议文书制作不规范,释法说理不够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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