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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医保发〔〕13号
贺州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关于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新生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预登记及费用结算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新生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函〔〕号)要求,为实现新生儿即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减少家庭垫付压力,定于年6月1日起在我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预登记(以下简称预参保登记)工作,现就新生儿预参保登记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参保登记
(一)预参保登记对象范围。在住院期间尚未办理户籍登记的初生新生儿,且其母亲(或父亲)一方为贺州市户籍,可在所出生的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二)登记参保信息。初生新生儿预参保登记姓名为母亲(或父亲)姓名之女(子),证件类型为其它类型,证件号为母亲(或父亲)身份证号加X(女)或Y(男)。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院端为初生新生儿办理预参保登记,登记成功后制发新生儿预参保登记卡(新生儿预参保登记界面已在医院端生成,具体操作流程和登记卡样式详见附件1、附件2)。
(三)完善参保信息。已预参保登记并缴费的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应及时办理户籍登记,并按规定持相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修改参保信息,办理正式参保登记,领取医保电子凭证、办理社会保障卡。
二、缴费
新生儿预参保登记成功后,应及时通过“广西税务”